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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重磅!报关单填制规范调整!一次性说明白报关单
发布日期:2024-03-26 08:42:59 浏览数:230

近日,海关总署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报行为,精简相关申报栏,决定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(出)口货物报关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(出)境货物备案清单》有关栏目和部分申报项目及其填报要求进行调整。

具体调整如下:

一、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》第二十五“毛重(千克)”的填报要求由“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,计量单位为千克,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‘1’。”修改为“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,计量单位为千克,不足一千克的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。”

将第二十六条“净重(千克)”的填报要求由“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,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,计量单位为千克,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‘1’。”修改为“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,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,计量单位为千克,不足一千克的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。”

二、删除“检验检疫受理机关”“口岸检验检疫机关”“领证机关”等三个申报项目。

三、“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”申报项目名称调整为“目的地海关”。该申报栏目为有条件必填项,如果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须实施检验检疫或监管的进口货物,申报时为必填。根据实施检验检疫的目的地海关,填报海关规定的《关区代码表》中相应目的地海关的名称及代码。

四、“检验检疫名称”申报项目名称调整为“监管类别名称”,填报要求不变。

航宝温馨提醒:该公告将于2024年4月10日起施行,还请货主和货代们在报关时作出相应的调整,避免货物申报出现问题~

既然提到此次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调整,那么航宝再和大家细说一下关于报关单办理及填制的注意事项!

报关单,全称为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(出)口货物报关单”,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,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作出的书面申明,以此要求海关对其货物按适用的海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的法律文书。分为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。

办理流程如下:

有进出口权本公司或代理报关行到【当地海关指定地点】去【免费】领取空白的报关单,然后根据出货情况按海关要求缮制报关单,随后将报关单和其他报关资料一起交货代送海关办理报关手续。报关后海关会签发给外贸公司已报关的报关单,外贸公司凭此单办理外汇核销和退税手续。

由于报关单涉及货物的申报及清关,所以需要严格遵守填制要求!

1.报关单的填制必须真实,要做到两个相符:一是单证相符,即报关单与合同、批文、发票、装箱单等相符;二是单货相符,即报关单中所报内容与实际进出口货物情况相符。

2.不同合同的货物,不能填在同一份报关单上;同一批货物中有不同贸易方式的货物,也须用不同的报关单向海关申报。

3.一张报关单上如有多种不同商品,应分别填报清楚,但一张报关单上最多不能超过五项海关统计商品编号的货物。

4.进料加工、来料加工的料及进口后经批准转内销或作为资产顶进,也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。

5.报关单中填报的项目要准确、齐全。

6.电脑预录入的报关单,其内容必须与原始报关单上的内容完全一致。

7.向海关递交的报关单,事后发现差错,须立即填写报关单更正单,向海关办理更正手续。

8.对于海关放行后的出口货物,由于运输工具配载等原因,全部或部分未能装载上原申报的运输工具的,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向海关递交《出口货物报关单更改申请》。

报关单样例: